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山西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晋师研字【2010】7号)、《山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晋师校字【201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原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程序进行组建,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15人构成(取奇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覆盖本单位的主要学科,由学院院长、学位点负责人、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专业负责人、部分学术水平高,且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授等担任。教授不足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1人。
(四)组成原则具体要求详见《山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晋师校字【2017】68号)。
二、其他
(一)各学院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请于11月21日前将第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加盖公章后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西208室),并将名单电子版发至邮箱393061330@qq.com。联系人:赵老师,电话:2051994。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