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学院学位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
晋学位〔2017〕8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2014年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启动以来,我省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要求,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目前自评工作已接近尾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 二、评估依据及要求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 3.《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4.《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三、评估程序及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总结、省学位办预评估、学位授予点整改及自主调整、接受评估验收4个阶段。 1.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总结(2017年6月—2017年12月)。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全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并向省学位办提交学校的自我评估工作总结及具体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排名末尾的学位授权点(不低于本单位学位点总数的20%)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专家评议意见(一式三份及相关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学位办。 2.省学位办组织指导性评估(2018年1月—6月)。省学位办将根据各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情况,汇集整理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评估结果排名靠后的学位授权点材料,通过通讯评议、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指导性评估,评估结果包括“合格”、“整改”、“建议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3类,形成《山西省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反馈意见》及具体整改要求将以适当形式反馈各学位授予单位。 3.学位授予单位整改并形成正式自评报告(2018年6月—11月)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自我评估结果和省学位办预评估反馈意见,结合《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开展整改工作。鼓励学位授予单位从学位授权点学科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实际出发,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各学位授予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4. 接受评估验收(2018年12月—2019年11月) 博士学位授权点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估验收;硕士学位授权点接受省学位委员会评估验收。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验收将结合预评估结果采取随机抽评方式进行。省学位办将评审结果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最终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评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继续授权,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撤销学位授权,不得在5年内重新增列。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指标将由省学位委员会统筹在全省各学位授予单位中组织增列。 四、结果处理 省学位办的具体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