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现将省学位办《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学院学位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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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学位〔2017〕7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全面实施以来,我省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16〕5号)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学位授予单位积极响应,与学位点合格评估有机结合扎实推进。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现就做好我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为基础,认真梳理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统筹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与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按照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编制本单位“十三五”学科学位建设发展规划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2.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把“有需求、有质量”作为学位点调整的基准线,对与本单位办学目标定位不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脱节以及人才培养质量较差、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备的授权点,提出调整或建设意见;对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试行)》差距较大的学位点坚决予以调整。 3.学位授予单位在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要满足《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试行)》,要符合《山西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的要求,硕士点增列要以应用型为主。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3年内(且在下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前)自主调整中增列;超过3年或在下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前未增列的,视为自动放弃增列资格,纳入全省统筹调整;国务院学位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
4.服务特需项目试点单位的学位点,不能进行动态调整。未参加专项评估和在合格评估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单位可以申请撤销,所撤销点数由省学位委员会统筹使用。 5.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但须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拟撤销和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公示并处理异议后)及有关申报材料(包括“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拟撤销汇总表”、“拟增列汇总表”以及增列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论证方案和其他支撑材料,相应电子版同时报送),以正式公文形式报省学位办。 6.省学位办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调整结果发至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正式行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7.按照学位点动态调整办法,收归省学位委员会统筹使用的学位点数,由省学位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增列。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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