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要求,现就我校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项评估授权点名单
根据文件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而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必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我校列入此次评估范围的授权点名单如下:
学院
| 专业类别代码
| 专业类别名称
| 级别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1252
| 公共管理
| 硕士
|
外国语学院
| 0551
| 翻译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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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 0852
| 工程(材料工程领域)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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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
| 0452
| 体育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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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
| 1351
| 艺术(美术领域)
| 硕士
|
二、专项评估组织
按通知要求,此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我校自我评估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相关学院的各学位授权点要按照学科评议组和各教指委要求准备详细评估材料。
三、专项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
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请各学院相关负责人积极与各专业类别(或领域)教指委联络,了解本专业类别(或领域)评估指标与内容,以按要求准备评估相关材料。
四、专项评估安排及评估程序
1.评估时间
具体评估时间等学科评议组及教指委文件下达再行通知,但各学院应积极准备材料,力争于2014年12月完成材料编写。
2.校内自我评估
(1)学院按照学科评议组及教指委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专业类别(领域)学位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基本要求。
(2)学院要根据评估方案,编写自我评估材料。
(3)研究生学院聘请外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学院按自我评估结果,填写相关表格,撰写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
(1)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采用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专项评估,除非认为有必要,一般不进校评估。
(2)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按《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有关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采取通讯评议的,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评议平台进行。
(3)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后,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4)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学院要成立学位点专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编写评估材料,确保本次专项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各学院如有问题,请与研究生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051078转1。
附件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
附件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